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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的监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4.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二)审核和放款 1.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提出意见,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人力社保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二)审核和放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