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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程序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已经享受过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按时偿还、无不良记录,且借款人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由原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原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的,可直接向原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无需经社保所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并只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原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合同; 2.近期营业情况报告,小企业须提供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原担保贷款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中已发生变更的材料; 4.相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重新认定,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原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办理的,可简化担保和贷款审核手续,申请材料可比照合伙创办小企业再次申请贷款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执行。经办银行在放款后通知原担保机构和原贷款受理机构。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还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所根据担保机构授权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且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于提供反担保;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在未建立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0%。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借款金额为50万元-100万元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 借款人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借款金额为50万元-100万元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80%。 第二十二条 被保证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被保证人。 (二)被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合同期满未就业的大学生村官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提供反担保措施: (一)持有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由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签发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二)经区县大学生村官管理部门推荐; (三)申请贷款的营业执照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取得; (四)申请的是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或者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贷款且任法定代表人,已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 无不良记录。 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提供反担保措施: (一)申请的是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或者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贷款且任法定代表人, 已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 无不良记录。 (二)借款人是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之一,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且有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