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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财经一[2012]86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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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在保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设立专业部门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要定期对担保项目及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经办银行,共同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账户的管理,出现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况,及时通知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共同维护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利益。要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担保机构,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七条  社保所要加强培训和管理,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及时了解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防范、控制风险。指导社保所完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微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情况定期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贴息期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批程序、贴息期限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执行。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代偿与追偿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由社保所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社保局,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二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经办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同时报签约财政部门备案。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第三十三条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应积极协助。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追偿收回的资金属于冲减担保资本金部分的调增担保资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相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9〕1011号)同时废止,其他己发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一、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姓名

 

申请金额

人民币 元

贷款期限

年 月

贷款用途

 

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

性别

男 女

学历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

子女人数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类型

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自谋职业证明转移就业登记

证件编号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住宅权属

自有 租赁 其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配偶资料

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经营情况

实体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联系电话

 

总投入资金

人民币万元

本人年收入

人民币  万元

申请时附送文件: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退伍(转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地权属证明;5.自有资金证明;附送文件材料一式三份。

声明事项:

一、借款人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及所附文件资料均属事实,并同意贵单位向有关部门、个人查证核实。

二、本人同意贵单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本人资料透露给其他部门或有关机构,以收集进一步资料。

三、借款人所附申请文件,无论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本人同意由贵单位处理,无须退还本人。

四、借款人知悉贵单位保有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的权利。

 

借款人签章:

 

社保所经办人签章:

年  月日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主营业务

(参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主要客户来源

 

资金筹措及使用方案

筹资形式

筹资金额(万元)

资金用途

自有资金

 

 

私人拆借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经济效益估算

 

每月

第一年

第二年

营业收入

 

 

 

成本

 

 

 

利润

 

 

 

偿还贷款金额

 

 

 

项目营销及产品推广计划

 

 

其他事项说明

 


  

  三、贷款申请核准情况

  

贷款申请审核人员意见

一、借款人资格:

 

二、借款人信用情况: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或乡镇社保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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