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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职改[2012]11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闻出版总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并按规定已转评为副编审职称后,从事编辑工作满4年,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具有其他专业正高级职称调入出版单位,从事编辑工作满1年(转评)。

  (注: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

  (五)论文论著

  申报副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出版专业论文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出版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提交的论文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须超过5万字)

  申报正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出版专业论文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出版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提交的论文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需超过5万字)

  出版专业论文论著是指编辑出版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相关专业论文论著是指与本人编辑出版业务范围一致的专业论文论著(如:从事法律专业图书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法律专业论文论著)。提交的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内部期刊)、报纸、图书上发表的,出版(发表)时间截至2012年6月30日。学位论文和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论著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论著。

  (六)破格条件要求

  1.任现职期间本人或本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出版奖项,可提前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2.具有大专学历且1987年以前开始从事出版工作,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编辑、出版奖项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副编审职称。

  3.因工作需要由外单位引进到出版单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且胜任现职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比照出版单位同等(学历、工作年限)人员职称情况破格申报副编审。

  全国性出版评奖名称见附件1。

  (七)同级职称转评

  非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申请转评同级别出版专业职称,其外语、计算机成绩不再要求,其他申报条件与正常申报相同。

  (八)不得申报人员

  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

  2.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

  3.在职称有关考试中作弊的人员。

  4.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单位初评推荐

  出版单位初评推荐工作中,应组建不少于7人的由行政管理人员与专家组成的推荐小组,负责推荐参评人选。推荐小组中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出版专业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2。推荐小组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7人,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破格申报人员需向单位提交破格申报书面申请;出版单位组织行政与专家推荐小组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出版理论和专业水平考核的答辩,撰写1000字左右的答辩意见。

  (二)单位内部公示

  出版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计算机能力、外语水平、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等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和认定。

  申报人员的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1周,公示时须同时公布新闻出版总署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署职改办,电话83138770)和本单位人事部门的联系电话。全部申报材料必须是经公示后核定无异议的材料,公示后不得再随意添加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退回该单位所有委托评审材料,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员,次年不受理其委托评审的申请。

  (三)主管部门审核

  公示后的申报材料需报送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报总署职改办。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后须出具破格审核报告。

  (四)总署答辩要求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参评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总署职改办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员进行抽查答辩,主要是破格申报人员和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的申报人员。正常申报人员也可提出答辩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

  1.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

  2.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证明;

  3.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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