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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职改[2012]111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新闻出版总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①申报人责编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选题报告(期刊可以是栏目策划)1篇。

  ②申报人责编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审稿意见2篇。

  ③申报人正式出版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内部期刊)、报纸、图书上发表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其中出版专业论文至少1篇)。

  (4)申报美术副编审需提供申报人责编并出版的美术图书、画册的选题报告和审稿意见各1篇,同时按下列要求之一提供:

  ①申报人正式出版的美术编辑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著1部。

  ②申报人参加省级、国家级美术、装帧艺术展作品1幅(需有展览主办单位证明)。

  ③申报人在省部级以上报纸、期刊上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美术、装帧作品2 幅。

  ④申报人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内部期刊)、报纸、图书上发表的有关美术、美术编辑出版或图书(期刊)装帧设计的专业论文2篇。

  (5)申报技术副编审需按下列要求之一提供:

  ①申报人正式出版的出版专业论著1部。

  ②申报人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内部期刊)、报纸、图书上发表的技术编辑专业论文2篇。

  (6)申报高级校对需按下列要求之一提供:

  ①申报人正式出版的出版专业的论著1部。

  ②申报人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内部期刊)、报纸图书上发表的校对专业论文2篇。

  注:选题报告(或年度规划、栏目策划)、审稿意见、复审意见要原始件的复印件,要有本人及编辑室主任(或总编)的签字意见,打印件需加盖编辑部或社章。复印该书刊的版本记录页。

  论文需复印全文以及发表该论文的报纸的报头(或报眉),图书、期刊的封面及图书的版本记录页、图书或期刊的目录页。论著需复印封面、版本记录页、目录及本人所著部分正文的前4页。凡与他人合著的论著,需由出版单位提供本人所著部分及字数的证明。使用其他名字发表论文论著的,要提供出版单位的笔名证明。论文论著出版(发表)时间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

  以上a、b袋材料中涉及的有关证书,选题报告、审稿意见的图书、期刊,以及论文论著,校对、美术作品,报送材料时须带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

  美术作品除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照片或光盘,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

  三、其他有关事宜

  材料受理时间: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只限每周二、四报送。

  材料受理单位: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五层520室

  联系人:王鑫徐令德

  联系电话: 680087526800816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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