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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27号
【颁布时间】 2012-05-30
【实施时间】 201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3.加快建设改造农贸市场。根据规划和城市建设改造进程,市区每年新建农贸市场6-8处。按照商场化、超市化的标准,每年对10处左右的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扩建。调整布局、合理规划,迁建布局不合理的旧农贸市场。到“十二五”末,市区60%以上的农贸市场达到“环境整洁化、布局合理化、价格大众化、商品品牌化、量器具统一化、设施人性化、消费安全化”的标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工商局,各区政府)

  4.大力发展生鲜超市和便民菜店。在不具备配置农贸市场条件的社区,加快发展生鲜超市和便民菜店,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实施“农改超”。各区要重点支持大型流通企业每年在社区发展生鲜超市50家左右,单店生鲜经营比重达到30%,每年发展便民菜店10-15处,方便群众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

  5.创新交易方式。在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推行电子商务,农贸市场实现信息化管理全覆盖。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制,创新价格形成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

  (五)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改革试点,增强调控能力。

  各区市要积极探索、创新模式,加快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店的改革试点步伐。对新建市场和菜店,可通过参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公建配套等方式,明晰产权关系,实行委托经营。对原有并具备条件的农贸市场和商业网点,可通过回租回购或政府直接投资入股等方式,掌握一批市场和网点资源,用于开办公益性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和便民菜店。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农贸市场,各级财政用于市场改造建设的资金,要由区市政府与市场签订协议,明确资金来源、用途和要求,待具备条件后,再以参资入股等方式注入,逐步增强对农产品市场的调控能力。公益性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菜店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六)统筹农产品产销发展,降低流通成本。

  1.壮大农产品流通企业规模。重点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改建完善加工、配送和冷链系统,配置生鲜配送车。到“十二五”末,全市大型物流配送中心总面积由目前的25万平方米增加到50万平方米,生鲜农产品年配送额由目前的8亿元增加到20亿元。年销售额过亿元的骨干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由目前的5家增加到8家以上,生鲜农产品销售额由目前的10亿元提高到25亿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有关区市政府)

  2.积极发展短链直供模式。每年举办两次地产蔬菜产销对接交流会、“阳光食品”网上招投标会,搭建“农超对接”、“农农对接”、“农校对接”平台,鼓励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中型超市、流通配送企业、集团消费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支持农产品生产组织和批发市场在各区分别设立3-5处直供直销网点或周末蔬菜车载市场。通过直供直采渠道,果蔬等生鲜农产品直供比重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以上,进一步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稳定物价、方便群众生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有关区市政府)

  (七)搭建信息平台,强化市场运行监测。

  加强市场监测,优化样本结构,扩大监控品种,研究设立“肉菜上市数量和价格指数”,密切监控“菜篮子”商品来源、流量、价格等信息,提高分析预警水平。整合全市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供求、交易、价格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为科学调控市场提供数据支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

  (八)加强市场调控,保障供应安全。

  1.强化货源保障。完善货源保障体系,建立批发市场蔬菜增量激励机制。加强与外埠产区的紧密对接,多渠道组织农产品货源。支持批发市场、经营大户、农产品经纪人增加外埠“菜篮子”货源调入力度。支持我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反季节生产,扩大地产“菜篮子”商品上市数量,强化地产货源保障。到“十二五”末,外埠蔬菜合同供货率由目前的60%提高到80%,地产蔬菜年平均供给率由目前的40%提高到50%,进一步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同时,落实缺期入市生猪增量补贴政策,稳定货源,保证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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