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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27号
【颁布时间】 2012-05-30
【实施时间】 201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速。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解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市、区(市)财政对保费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农委、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二)保障优先供地。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店,可按政府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十三)落实商业网点公建配套。

  土地部门在整体项目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应载明农贸市场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城市新建、旧城改造的居住小区及较大规模的经适房、安居房建设区域,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1000-1200平方米商业网点面积用于开办公益性农贸市场和菜店。在项目立项和规划要点中,应明确农贸市场和菜店建设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市场建成后,产权依法办理移交手续。农贸市场项目经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主体项目的有关证照。建立土地、规划、商务、建设“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参与项目规划审批、工程验收。(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四)畅通“绿色通道”。

  全面落实国家“绿色通道”政策,严格执行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政策。继续加强“青岛市菜篮子工程配送车”标识管理,落实优先通行、优先放行等优惠政策,确保“菜篮子”商品流通安全、畅通。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

  (十五)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

  依托“双百双千”工程和现代农业四大基地建设,加快市级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争创一批国家级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市、农场),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品牌化,鼓励农产品包装标识入市。到“十二五”末,力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市长为召集人,由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城乡建委、农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房管局、食安办、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城管执法局、国税局、海洋与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供销社和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及各区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加大政策扶持,切实抓紧抓好。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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