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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宜,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在编人员; (二)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特殊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自行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自行采购。 采购人有权按照本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规代理业务、不得拖延代理、不得转委托、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代理费、不得贿赂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二)采购执业人员必须是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 (三)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 (四)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做好相关服务; (五)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保存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八)按财政部门要求报送代理业务活动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 (三)中标或者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四)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价格合理,质量良好; (五)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以一致抬高投标报价、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以及先内定中标者再参加投标及其他恶意串通手段参与投标。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准。采购人应当按照核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