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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6号)


  

  市内五区、矿区、新乐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2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配置我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举办。进一步强化区(市)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覆盖的区域,按照规划指标和合理配置的原则,设置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坚持属地管理。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已签约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坚持分类建设。立足于新建、改扩建的形式,增加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市)政府也可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的途径,确保居民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2012年内,全市新增60所政府办(含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政府办比例,建成布局合理、基本设施齐全、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适应居民健康需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定石家庄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冀机编办〔2011〕142号)和市编办核定各区(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要求,结合实际,各区(市)具体任务如下:

  

  1.长安区:新增6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2.桥东区:新增6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3.桥西区:新增6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4.新华区:新增9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5.裕华区:新增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6.高新区:新增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7.矿区:设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挂靠辖区医院,可改设为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8.新乐市:设4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内容

  

  1.按照建设任务要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未设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区(市)政府应通过新建、改扩建、租赁或购买房屋等途径建成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暂不具备条件新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区(市)政府可以通过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合约的方式,委托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职能。街道办事处暂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因其它特殊原因区(市)政府不能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可与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签订合约。合约明确其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提供相应经费保障。

  

  3.鼓励未签约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为门诊部或个体诊所。转型前已属于医保定点范围的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继续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其自愿基础上,可重新核定其非营利性质或营利性质。

  

  (二)实施步骤

  

  1.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5月31日-10月31日)。各区(市)政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新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6月30日前,以购买服务方式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完成合约签订。7月31日前,以新建方式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完成机构组建任务和项目建设前期手续;以改扩建方式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完成项目建设前期手续;以租赁或购买房屋方式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开始装修改造;10月31日前,新建、改扩建、租赁或购买房屋装修改造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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