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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日-11月20日)。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调整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新增60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互相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区(市)区(市)长组成的新增60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医改办,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各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备,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

  

  (二)明确部门分工,强力推进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项目立项、可研等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所需经费测算,制定具体经费保障措施;市人社局负责监督指导做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招聘和选聘工作,负责将新建和未纳入医保定点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市编办负责监督指导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并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指导;市国土局负责做好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土地用地手续;市建设局负责在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加快建设手续办理工作,并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政策;市房管局对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要给予重点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三)认真落实政策,加大财政投入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34号)等文件规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区(市)财政负担,市财政予以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政府补助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区(市)财政负担,市财政予以补助。通过签约购买服务履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的,区(市)政府按规定给予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公共卫生服务等经费补贴。各区(市)政府根据《石家庄市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37号),积极落实新建小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用房。

  

  (四)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公开透明

  

  新增60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涉及各方利益的调整,必须认真对待,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施工建设、签订合约等过程透明、规范。及时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切实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建和签约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开展。对完成任务好的区(市)给予经费奖励,对完成不好的及时通报批评,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要求高质量完成。

  

  附件1:

  
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有关部门规划项目建设、审查项目设计、监督项目实施、核定项目扶持和补助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标准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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