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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全科诊室、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检验室、治疗室、药房、处置室及健康信息管理室。每室必须独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设备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灭菌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配置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时的替代光源,保证应急需要;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十八类急救药品 中枢神经兴奋药、抗休克药、强心剂、抗心律失常药、血管扩张药、脱水利尿药、降血压药、止血药、平喘药、镇静药、镇痛药、抗过敏药、激素类药、解痉药、解毒药、水电解质平衡药、抗菌素等各5支、液体各500毫升。 社区卫生服务站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十八类急救药品。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与开展项目相适应的其它医疗设备。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 1.按社区内服务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3名全科医师,每中心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每万人口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医师。每增加1名全科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2.所配备的执业医师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所配备的执业护士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3.设病床的机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4.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前需通过全科医学、社区护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5.开设其他诊疗科目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具备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配备 1.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所配备的执业医师中至少有1名为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执业护士。 4.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第六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内部运行机制,健全各项职责、制度、常规与预案,装订成册,并组织实施。 附件2: 石家庄市购买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办法 为使居民享受到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2号)和《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签约各方:由各区(市)政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主办单位或与其他医疗机构及其主办单位签订合同。(如与民营机构合作,应与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设置人签订合同。) 二、签约机构条件 1.符合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2.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流程科学,人员结构合理,服务能力较强,上年度规范化建设工作考核合格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