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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单层、多层建筑,建筑造型宜规整。

  

  第六条  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康复床位的,每设一张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根据服务功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组成:

  

  临床科室用房全科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等。

  

  国医堂中医诊室、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

  

  医技科室用房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

  

  管理保障用房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室、药房、消毒间、污物处理间等。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和医技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设单独出入口;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科室室内净面积(平方米)  科室室内净面积(平方米)

  

  全科诊室10全科诊室10

  

  中医诊室10预防保健室 13

  

  康复治疗室 40治疗室 8

  

  抢救室 13处置室 8

  

  预防接种室 65观察室 26

  

  儿童保健室 10健康信息管理室 6

  

  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

  

  健康教育室 40

  

  检验室 28

  

  b超和心电图室  12

  

  西药房 16

  

  中药房 16

  

  治疗室 8

  

  处置室 8

  

  观察室 99

  

  健康信息管理室 16

  

  消毒间 20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

  

  第十一条  诊室和观察室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诊室、观察室及医技科室室内净高不低于2.60米。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国医堂,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域,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适当增加国医堂建筑面积(具体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以上应设电梯,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符合卫生学及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十四条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五条  诊断室、处置室、妇女保健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科室内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措施。

  

  第十六条  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扫、冲洗,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供应室、药房药库及其他物品保管室应有防潮,防虫、蝇、鼠等动物入侵设施与条件。

  

  第十七条  床位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需要可设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1张日间观察床,不设病床。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全市统一的建设规范要求,内外装修按照《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视觉识别系统手册》,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标牌、展板橱窗等标志性装饰。国医堂内部装修装饰要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有传统中医文化元素,诊室墙壁及走廊墙壁设置数幅体现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壁画。

  

第三章 科室设置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设置以下业务科室: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公共卫生科、临床科室、医技辅助科室等。

  

  公共卫生科应设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其中预防接种室用房不少于3间,妇女保健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

  

  临床科室应设全科诊室、抢救室、康复治疗室、输液观察室、治疗室、处置室、预检分诊室(台)等。

  

  国医堂应设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2个以上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

  

  医技辅助科室应设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间等。其中检验室业务用房不少于2间;药房位置应与收费邻近;消毒间不少于2间,位置应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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