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8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接上页]
ⅰ级(特别重大):由市应急指挥部海域、陆域工作组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报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工作组和属地区(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ⅱ级(重大):由市应急指挥部海域、陆域工作组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关工作组和属地区(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ⅲ级(较大):由市应急指挥部海域、陆域工作组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有关工作组和属地区(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属地和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ⅳ级(一般):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相应的工作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属地和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4.2.2 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信息。

  4.3 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响应的终止

  4.3.1 终止条件

  经海域、陆域工作组评估,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隐患已消除,对海上重大活动、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景观及渔业生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4.3.2 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重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较大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一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由海域工作组组织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4.3.3 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程序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总结

  在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完毕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工作组及时对海洋大型藻类灾害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海洋大型藻类灾害的性质和级别、影响程度、应急响应过程、处置步骤方法和措施以及有关经验教训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

  5.2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工作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整理归档。

6.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不断改善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适时组织开展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演练,提高协同处置、综合保障能力。

  6.2 物资保障

  建立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通讯设备、拦网装备、清理装备等物资储备,科学设置藻类压榨处置地点、船只卸载港口,合理调配交通运输工具,做好运输车辆车体防渗防撒漏措施,保障处置需求。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处置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组织维护、补充。

  6.3 经费保障

  全市海洋大型藻类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大型藻类处置监测预警、物资储备、海域打捞、码头转运、陆域清运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开展。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对海洋大型藻类处置保障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要有针对性,重点检验信息渠道是否通畅、应急准备是否充分、反应机制是否灵敏、指挥系统是否有效等,以提高应急处置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7.2 学习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海洋大型藻类灾害应急处置有关知识、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涉及单位、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7.3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海洋大型藻类灾害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 市政府有关部门、沿海各区(市)政府和驻青单位参照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分预案。

  8.2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