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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本所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自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 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 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 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第十条 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 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 各交易品种持仓限额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限额标准。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第五章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