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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加快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十二五”期间,扶持培育100个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全省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30万人,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明显提升,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家庭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多样,家庭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统筹指导

  

  (一)统筹引导各类业态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因时而宜发展各类家庭服务业态和项目。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合理布局社区家庭服务网点,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积极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管家、家庭教育服务项目,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加快社会养老、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二)培育发展家庭服务市场。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家庭服务业论坛,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新观念。提升传统家政服务业水平,促进行业发展理念、业态和模式创新,走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同时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等趋势,不断开发和提供新型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适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应当纳入,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三)培育发展家庭服务经营机构。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引导行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才或战略投资者,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培育具有地区鲜明特色的经营服务品牌。“十二五”期间,扶持培育员工制百强龙头企业,其中广州、深圳市各10家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地级市各5家以上、东西北地区每个地级市各3家以上。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范围,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全民技能提升培训和“双转移”技能培训的重点,科学制订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集先进性、公益性、示范性为一体的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强化师资培养,明确资质要求,编写统一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规范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培育特色培训品牌,继续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重点推进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定向性、订单式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提供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提升职业培训综合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等各类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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