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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以及之前上海市卫生局印发的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职业健康检查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2、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许可申请表 3、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4、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5、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补发申请表 6、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参考) 7、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证书(示例) 附件1: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一、人员设置基本标准: 每个机构具有与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人员以及直接参与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一)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至少具备1名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主检医师; 3、熟练掌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4、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5、至少具备2名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且主检医师取得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能完全覆盖本机构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所有类别(详见下表)。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的对应表》
(二)职业健康检查医师: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 2、了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 (三)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1、具备满足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护士还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1、每个机构具备1个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外聘。 2、每个机构具备1个质量控制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不得外聘。 3、每个机构具备档案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专职或者兼职。 二、仪器、设备设置基本标准: (一)具有与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详见下表)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正常运行。 (三)有完整有序的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购置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记录、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等。
三、工作场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有满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辅助检查工作场所。 (二)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和实验室的布局及环境条件满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要求;实验室与办公室分开;仪器摆放合理,便于操作。 (三)实验室内有通风、排毒设施,符合相关的生物安全要求,医疗废物处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实验室专用气体的放置地点符合安全要求,需与实验室隔开,间距约5米左右。 (四)x光摄片读片室及读片灯等符合《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9)附录f“尘肺诊断读片要求”的规定。 (五)纯音听阈测试工作场所环境条件符合《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t16403-1996)的规定。 附件2: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许可 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上海市卫生局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