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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8日发布2010年第9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3033000。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12年5月10日,本案申请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提出撤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 年12 月28 日发布2010 年第99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3033000 。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10 年11 月16 日,调查机关收到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 年12 月28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9 年7 月1 日至2010 年6 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6 月30 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决定立案调查前,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书面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 2010 年12 月28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美国国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将立案公告、申请书公开版本和登记应诉表格等材料通过特快专递发送给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登记应诉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美国谷物协会、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和美国谷物与饲料协会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应诉企业抽样 鉴于本案应诉企业较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九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企业进行抽样。 2011 年1 月19 日,调查机关向各应诉公司发放抽样问卷和抽样方案。2011 年1 月26 日,调查机关收到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美国生产商的有效抽样答卷。同时,本案申请人、美国谷物协会、邦基集团和路易达孚集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抽样方法的评论意见。 2011 年1 月28 日,经现场抽样,调查机关确定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金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美国威斯康星州谷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的抽样答卷公司。 4.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除向抽样答卷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外,调查机关于2011 年1 月28 日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