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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1号
【颁布时间】 2012-06-21
【实施时间】 201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1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接上页]
在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各答卷公司在37 天内按要求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和美国威斯康星州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该两家抽样答卷公司递交的答卷。同时,与两家抽样答卷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有关的营销商和贸易商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针对各提交答卷的公司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于2011 年3 月23 日、3 月24 日和6 月3 日分别向各提交答卷的公司发出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答卷。

  5. 申请企业更名

  2011 年6 月13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代理律师递交的《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申请人之一原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该公司已更名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持和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工作。

  (三)损害调查。

  1.应诉登记

  2010 年12 月28 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316 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国外生产者adm 公司、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博伊特、国外出口商邦基北美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山东中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协会美国谷物协会等单位有效登记材料20 份。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 年2 月15 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7 号),通知利害关系方。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1 月24 日发出《关于发放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2 号)、《关于发放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3 号)和《关于发放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4 号),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和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时,调查机关将上述问卷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

  2011 年2 月18 日,本案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延期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请求》。2011 年2 月18 日,美国谷物协会及其部分会员企业提交《关于对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复的延期申请》。2011 年2 月21 日,美国邦基集团提交《关于延期提交干玉米酒糟产品反倾销案损害调查答卷的申请》。2011 年2 月22 日,美国adm 公司提交《关于延期提交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损害调查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延期。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答卷47 份。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8 份和国内生产者未能提交答卷的说明2 份(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干玉米酒糟的停产情况说明》和辉县市酒精有限责任公司《辉县市酒精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统计》)。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 年3 月4 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关于召开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3 月10 日发出《关于召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65 号)。2011 年3 月21 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件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应利害关系方申请,2011 年5 月5 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以及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 家国内饲料生产企业对于本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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