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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12]6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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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管理规范的老龄产业发展体系;逐步建立起基层组织健全、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社会参与广泛、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的老年社会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能明确、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健全老龄事业投入增长机制,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促进代际和谐。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并建立具有徐州特色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模式。

  3.坚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结合。实现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权益保护有机统一,完善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环境,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4.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政府建制度、保基本、扶贫弱为基础,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市场培育和监管,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关注特殊老年群体,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缩小城乡和区域老龄事业发展的差距。

  6.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城乡老年人群全覆盖。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即征即保”的刚性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确保被征地老年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继续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企业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政策,并建立长效机制,城乡居民实现“老有所养”。

  2.不断健全老年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和70%左右。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70%,门诊补偿政策补偿比率超过45%,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办法,方便老年人就医。

  3.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继续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认真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建立完善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把困难老年人作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加大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并实现应保尽保。完善慈善救助制度,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能力。

  4.提高老年社会福利水平。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制度,鼓励各地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二)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继续实施“关爱工程”,进一步改善提升敬老院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功能,实现床位数能满足70%以上“五保”老人入住需求。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各地在规划新农村建设中,要把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作为重要功能配置,到2015年,20%的农村社区(村)要建立适宜互助和社区居家服务的老年人集中生活的“老年关爱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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