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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优化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枯竭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煤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矿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1.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矿瓦斯、水害防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煤炭开采的秩序继续保持稳定,未批先建、“三超”、证照不全生产、停产整顿擅自恢复生产、封头封面逃避检查等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淘汰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十二五”期间,芜湖、马鞍山、宣城、铜陵、安庆、池州等市煤矿全部退出,淮南、淮北、宿州等市不符合条件的小煤矿全部退出。到“十二五”末,全省小煤矿数量控制在50对以内。 3.大中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2级以上标准;小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3级以上标准,其中,2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到80%以上。 4.小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资源整合等方式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5.“十二五”末,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以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严格准入门槛,加快产业升级 (一)关闭退出9万吨/年以下小煤矿。 1.2012年底前关闭退出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2.2014年底前关闭退出9万吨/年以下其他小煤矿,其中,具备产能提升条件的,可申请技改或资源整合。 3.已批准技改提升产能至6万吨/年的小煤矿,2012年6月底前不能如期竣工投产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关闭退出;具备再次提升产能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技改或资源整合。 市、县(市、区)政府已经确定退出转型时间的煤矿,到期一个关闭一个,鼓励提前关闭退出。 (二)小煤矿申请技改、资源整合技改的,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技改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年,资源整合技改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年,设计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应达到煤矿设计规范规定。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患威胁严重矿井申请扩建或资源整合技改必须经评估具备瓦斯治理和防治水能力。严禁不具备瓦斯治理和防治水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扩建、整合瓦斯和水患威胁严重的煤矿。 3.建设项目自有资金不少于概算的80%,并由相应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4.资源整合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一个法人主体;积极支持鼓励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作为整合法人主体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5.技改和资源整合法人主体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小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