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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2]4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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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资源整合的煤炭资源必须是相邻块段,开采范围依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由市级人民政府合理确定,2011年以前关闭的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国有重点煤矿开采煤层的垂直方向上、威胁国有大矿安全的煤炭资源严禁纳入整合范围。

  

  7.技改和资源整合范围应进行井田地质勘查,达到勘探(精查)程度,查明煤层赋存、瓦斯和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井田地质勘探精查报告,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8.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采煤、掘进和运输作业应按机采机掘等煤矿机械化相关要求进行设计;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采掘作业应按机械化装载和运输等煤矿机械化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有条件的煤矿积极推行机采机掘。

  

  (三)小煤矿申请技改和资源整合的程序。

  

  1.产煤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辖区内煤矿技改和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批准。

  

  2.同意进行技改和资源整合的煤矿,由煤矿提出申请,按照煤矿建设项目程序组织实施。

  

  (四)经批准实施扩建或资源整合的,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停止生产,由有关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整合煤矿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关闭到位。

  

  (五)全省煤矿新建项目,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进行设计和管理;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以下的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六)中小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2012年底前达到煤矿主体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总工程师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七)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在2012年底前应实现机械化采煤、掘进、装载和运输。

  

  其他小煤矿在2012年底前采掘作业实现机械化装载和运输,轨道运输长度超过500米的平巷必须采用电机车牵引运输,严禁采用人力推车等落后运输方式;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八)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落实责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安全生产全过程。

  

  (九)煤矿企业要加强防治水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且不具备防治水能力的小煤矿,必须与防治水专业机构和科研机构签订长期技术服务协议。

  

  (十)煤矿企业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瓦斯和水灾事故应急演练。

  

  (十一)煤矿企业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各煤矿每年委托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进行全面检测、评价;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配足配齐测尘仪器,定期检测作业地点粉尘浓度。

  

  (十二)煤矿企业需要资产重组或资产转让的,受让方必须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不得进行资产重组或资产转让。

  

  三、规范生产建设行为,巩固依法办矿成果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监管监察权限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建)整顿。

  

  1.《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2006〕274号)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以上矿井不具备瓦斯或水害防治能力的。

  

  3.现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未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9〕118号)的规定进行托管或托管协议到期未重新签订的。

  

  4.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瓦斯治理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

  

  5.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

  

  6.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

  

  7.矿井水平、采区未形成通风、排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而从事其它采掘作业的。

  

  8.未按规定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未落实防治水措施的。

  

  9.未按规定建立井下经纬仪导线测量系统的。

  

  10.发生瓦斯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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