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2〕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经信委会同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成员单位制订的《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焦化行业转型跨越发展,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1〕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目标

  

  到2015年底,我省焦化产业初步形成“焦化并举、上下联产”的格局,奠定新型煤化工产业跨越发展的基础:

  

  (一)产业集中度大幅度提升。打造4个1000万吨级的焦化园区(或集中区),3个1000万吨级和10个500万吨级特大型企业。独立焦化企业数量从160户左右减少到40户左右(已通过行业准入的热回收焦炉企业和气源、热源企业除外),独立常规机焦企业户均产能从70万吨提高到300万吨,全省前15位焦化企业产能占全省动态控制产能比例达到70%以上。

  

  (二)企业装备水平显著提高。全省形成炭化室6米(5.5米捣固)以上焦炉焦炭产能达到560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企业和有条件的大型焦化园区新建焦炉全部配套干熄焦装置。2012-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4000万吨以上,总产能不再增加。

  

  (三)节能减排达到新水平。通过推进焦炉的大型化、节能降耗技术的应用和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末全省炼焦工序吨焦能耗达到120千克标准煤以下,全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相对“十一五”末下降30%。

  

  (四)化产精深加工形成规模。在统筹优化化产布局的基础上,鼓励煤气进行高附加值加工利用,生产国内短缺的烯烃等石化替代品、乙二醇、聚甲醛等高附加值化工产品。以焦炉煤气制甲醇300万吨为基础,力促一个年产60万吨以上甲醇合成稀烃项目建成投产,一个开工建设;以全省焦油加工能力300万吨、粗苯精制能力100万吨为基础,形成粗苯精制及煤焦油馏分酚油、萘油、洗油、蒽油、二蒽油、煤焦油沥青等系列产品及延伸产品产业体系。在“十二五”末实现对焦化副产品的充分二次加工,个别产品取得技术突破实现三次加工,销售收入达到600亿元以上。

  

  (五)煤化工发展形成新平台。充分利用省内现有大型化产加工装置,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核心企业为主体各具特色的化产加工格局:形成以孝义、洪洞千万吨级焦化产业园区为主体的烯烃生产基地;以潞矿为主体的双气头法制合成油产业基地;以路鑫为主体的聚甲醛生产基地;以阳光、太工天成为主体的焦炉气制清洁燃料生产基地;以三维、天脊、侨友为主体的苯精制及精细化工中间体和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基地;以山焦、三维、宏特为主体的煤焦油精细化工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生产基地;以山焦、宏特为主体的新型碳材料生产基地;以阳光华泰、永东为主体的特种炭黑生产基地。

  

  二、焦化行业兼并重组企业分类标准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标准

  

  1.200万吨级(产能不低于180万吨,下同)独立常规焦化企业;

  

  2.钢铁企业;

  

  3.有兼并重组焦化企业意向的,兼并后焦化达到200万吨级的煤炭兼并主体企业或煤炭单独保留企业。

  

  (二)单独保留企业标准

  

  1.6米以上(含5.5米捣固)200万吨级以下的独立焦化企业(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鼓励其参与兼并重组);

  

  2.已准入的热回收焦炉企业(鼓励其参与兼并重组);

  

  3.现有的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确需作为民用气源的且位于全省天然气、煤层气供应规划区之外的县级城市区域的已准入气源、热源焦化企业。太原市以外的同区域内气源、热源焦化企业最多保留一户。位于规划区之内的气源、热源焦化企业在天然气未衔接之前暂时保留。

  

  (三)被兼并企业标准

  

  1.200万吨级以下的4.3米已准入独立焦化企业;

  

  2.申报第六批准入,因搬迁等问题还未准入的4.3米焦炉和热回收焦炉企业。

  

  被兼并企业原则上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兼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