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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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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突出园区的科学规划。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依据全省统一布局制订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园区目标与定位,科学规划园区布局,完善园区内道路、水电气管网、消防和其他的公共基础设施,组织和协调企业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共建污水集中处理、化产集中加工、物流、仓储等平台,同步推进各类公共设施和平台的建设、运行,帮助各企业实现前期项目与后期项目的顺利衔接。在公共设施和平台建成顺利运行后,探索交由第三方公司对园区进行商业化运营管理的模式。

  

  (二)突出化产品产业链的延伸。要利用焦炉煤气发展甲醇、清洁燃料等产业。在焦炉煤气制甲醇产能集中区域建设大型烯烃装置,减少甲醇商品量,生产国内短缺的烯烃等石化替代品、乙二醇、聚甲醛等高附加值化工产品。加大粗苯的省内转化率,以焦化苯精制得到的苯、甲苯为原料,发展各类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如尼龙、苯胺、1,4-丁二醇及以此为基础生产的化工新材料。扶持一批煤焦油加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发展各类化工中间体、新型碳材料等产业链,如:酚油制苯酚、甲酚、二甲酚、吡啶碱;洗油制甲基萘、吲哚、联苯、苊、芴、喹啉;蒽油制粗蒽、咔唑、菲;二蒽油制特种炭黑;煤焦油沥青制改质沥青、针状焦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核石墨、沥青基碳纤维。

  

  (三)突出化产加工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省内现有大型化产加工企业要以股份制的形式与特大型企业和园区共建化产集中加工平台,各化产集中加工平台辐射半径内的单独保留企业,要以市场或资本为纽带,与相应的化产集中加工平台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对区域内的甲醇、煤焦油、粗苯等前端化产品进行集中加工。各化产加工平台与主体企业在产业链延伸上要有所侧重,对初加工后的精苯、煤焦油不同馏分、甲醇等产品要在各平台间二次互换分工后再集中加工,各自做大做精一个或几个产品链。二次互换分工后的深加工装置要围绕各特大型园区(或集中区)和企业布置,同一区域内不重复建设同类型的化产集中加工和深加工项目。对于适合发展精细化工的二次加工馏分或产品,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分工进行三次甚至四次深加工,提高同一化合物在馏分中的集中度,提高馏分加工的深度。

  

  五、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步骤

  

  全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在两年内基本完成。

  

  (一)总体部署阶段(2012年上半年)

  

  1.按标准提出全省焦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单独保留企业、被兼并企业、关停企业名单。

  

  2.赴示范园区、企业调研,摸清兼并重组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指导性的政策。

  

  3.各市依据本方案要求,提出本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批准。

  

  4.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园区、试点企业制订兼并重组方案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二)方案制订阶段(2012年下半年)

  

  1.各园区按要求提出本园区发展规划,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2.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确定兼并(被兼并)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提出化产深加工、物料供应、现有煤源结构和需求等具体方案,报省领导组办公室批准。

  

  3.单独保留的常规机焦企业与区域内的化产品集中加工平台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4.召开现场会,从政府、园区、企业、第三方服务方等多角度交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经验,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三)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

  

  1.理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产权关系,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变更名称预约登记、变更焦炭经营许可证等,完成母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

  

  2.各焦化工业园区落实本园区发展规划,协调相关企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化产集中加工、物流等公共设施,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建设本园区化产品深加工装置。

  

  六、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政策

  

  (一)推进产业升级政策

  

  1.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建在园区,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产能200万吨以上(现有焦化企业中已准入的4.3米焦炉和5.5米捣鼓焦炉后续分期建设的焦化项目除外)。

  

  2.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后,无特殊原因2年内须完善手续并核准,核准后2年内须建成投产,否则批文失效。产能仍可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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