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一)拓宽城乡建设融资渠道。 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等公共产品的投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完成清理规范达到条件的基础上,适当发挥融资平台在城镇化建设中的融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充分发挥辖区内地方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服务功能,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增资扩股、上市融资、信托计划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全面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推进形成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价格机制。 (二)完善金融创新机制。 进一步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品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明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用于贷款担保。同时,进一步完善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大力发展应收账款、收益权、股权、知识产权、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大力发展信托理财、融资租赁、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表外信贷类业务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作,拓展融资渠道。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融资担保服务。保险机构要大力拓展跟单农业保险,发展财产保险、企业年金、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积极提供商业性补充养老、医疗保障服务。 八、强化城乡规划调控引导 (一)完善城乡规划控制体系。 深化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高水平编制好城镇群、城镇带、都市区等区域城镇发展规划,科学组织城镇空间布局和区域生产力布局,协调好区域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为重点,大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统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各级政府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引导城镇内涵发展。 科学划定城镇增长边界,强化城镇空间增长管理,在外延扩张的同时,注重城镇空间内涵挖潜。探索新城扩张与旧城改造联动机制,将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与拆迁改造建设用地作为两项约束性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动态引导和管理。加强城镇文化建设,丰富城镇文化内涵,提高城镇规划和设计水平,做到建筑风貌与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相协调,体现城镇特色。 (三)适时调整行政区划。 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要求,适当调整一些城市的行政区划,进一步合理配置城市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对市、县同城的要力争撤县(市)设区;仅设一个建制区的城市,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通过撤县(市)设区,增加建制区数量;将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逐步改为街道办事处,行政村逐步改为居民委员会,实行城市管理体制;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将经济发展较快、区位优势明显、达到设镇标准的乡改为建制镇。支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与所在行政区管辖范围严密套合。 (四)创新城市规划监管体制。 严格实施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实施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大规划监督执法力度,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重点,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定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九、加强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城镇化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研究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协调领导机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地要确定一批城镇化试点县市和乡镇,赋予先行先试的权利,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城镇化发展模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省形成关注城镇化、支持城镇化、参与城镇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