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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健全工作机制。 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镇化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增强服务意识,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在城乡规划、产业支撑、土地保障、环境保护、投融资改革、能源保障、交通体系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区划调整、户籍改革、社会保障等方面,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城镇建设重大项目的调度督导。 (三)加强督查考核。 充分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市、县推进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的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对各市、县城镇化发展情况实行考核,对城镇化工作先进市、县,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好考核评价成果,建立城镇化发展激励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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