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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对本级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由本级直属食品分局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其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应当设置专门窗口,组织实施审核发放工作。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一)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及内容; (二)办证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三)办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四)申请所需材料示范文本。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制度、人员等条件: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食品经营区域应当独立。食品经营区与非食品经营区明显分离;食品货架(柜台)摆放与非食品货架(柜台)明显分离;食品经营区域有明显标志; 2.食品经营区面积应当10平方米以上; 3.食品经营区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距离(法律规定的除外)一般应当保持25米以上; 4.食品经营区与食品仓储区应当分离。设立独立食品仓储区(仓库),专门用于存放食品、食品容器等; 5.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应当严格分开。应当采取相对固定的隔断等措施,保证食品经营区无污染、无生活用品、无动物等; 6.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与个人生活用具严格分开; 7.食品经营区应当环境整洁。墙面地面应当采取铺设水泥或瓷砖等措施,顶棚光洁,通风和采光等条件良好。 (二)食品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具有相应防止食品污染的贮存容器(冰箱、冰柜)、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4.食品批发、连锁配送、大型商场超市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的电脑、打印机等。 (三)食品安全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自检、食品退市、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食品报告备案、从业人员健康、市场主办者责任等;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制定文本;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粘贴。 (四)从业人员配备及健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采购、保管、加工、销售、专业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及家庭式经营的参与者)上岗前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成绩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公立卫生医疗机构身体健康检验,出具合格证明。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经营区域位置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六)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七)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