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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做好登记,予以公告,说明理由。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合法主体资格依法终止、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申请补办手续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在10日内补发。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按行政区划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进行单独编号。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封皮及相关申请文书; (二)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 (三)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职责分工,建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制度; (四)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于每季度末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本季度《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格式由2个字母+16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发证年份+1位主体性质+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 (二)名称栏由食品经营企业按预先核准的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按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填写; (三)经营场所栏按核定的经营场所详细地址填写; (四)负责人栏按核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或资格证明填写; (五)许可范围栏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三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六)有效期栏应标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七)主体类型栏依申请或主管部门文件确定。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正本。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 许可档案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的要求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卷内附材料目录。 第三十一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由食品流通许可材料组成。包括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换发、注销、撤销、吊销等材料,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材料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主要材料应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许可申请材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原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经营区域位置图、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指定(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设备及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经营类别表、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准予核准通知书、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工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