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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济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改革,现提出2012年我市深化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6号),按照省政府与我市签订《深化医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的具体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9%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国资委负责)

  2.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继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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