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33.18万、9.76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5%以上。提高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2.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按照《济南市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积极推进全市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市卫生局、发改委、编办、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儿童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精神科建设。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的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医改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2012年6月15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工作,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落实保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县(市)区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专门说明卫生投入情况。要严格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