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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2]18号
【颁布时间】 2012-06-08
【实施时间】 2012-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3)完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发生新债。(市财政局、卫生局、发改委负责)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力度。(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培训项目。(市卫生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

  (4)鼓励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探索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60学时。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扩大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待国家和省出台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根据上级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适当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市物价局、卫生局负责)

  试点公立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稳步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通过压缩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市卫生局、监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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