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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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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10.提高医保统筹层次。逐步实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要结合实际重点提高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1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2.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健全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销售、集中支付等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7.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医改办负责)

  

  8.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启动实施列入规划的38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年内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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