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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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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稳定在8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52万、14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两癌检查、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等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启动实施5个县级农村急救体系和1个疾控机构建设任务,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3.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市和县(市)、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4.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5.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6.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7.促进医药产业发展,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吸引国内外大型制药企业到石家庄投资,提升医药产业技术水平和规模实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8.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9.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10.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市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书,并将目标责任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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