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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2〕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结合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具体要求,强化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安徽实际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突出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在全科医生培养上,坚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重点突出实践能力,确保培养质量;在全科医生使用上,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逐步实行家庭医生制度,落实服务责任,健全激励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科医生(含中医)数量争取达到1.2万人以上,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初步建立起家庭医生制度,探索按契约人数付费和“全科医生首诊制”。到2020年,全科医生(含中医)数量达到2万人左右,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二、推进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建设

  

  (四)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模式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在过渡期内,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以政府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定向培养为主,社会化招生为辅,并逐步转为以社会化招生为主的模式。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的指导下进行管理。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牵头制定。

  

  (五)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推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

  

  (六)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同等待遇,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内聘用人员,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七)改革和完善临床医学高等教育。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组织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教育试点工作,使研究生招生与规范化培训招录相结合,研究生培养与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与全科医师准入相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八)强化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严格考核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九)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省卫生厅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科医生基本信息平台,加强全科医生培养、使用、需求的管理,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要加强衔接,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

  

  (十)加强全科医学学科建设。高等医学院校要以基层卫生需求为导向,优化专业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医学类专业必须开设全科医学有关的必修课程。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应设置全科医学科,安排专职人员从事全科医学培训带教全科医疗服务工作。加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队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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