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八)有序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通过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将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2012年,在已经开展全科医生团队服务、实行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等有条件地区开展建立契约服务关系的家庭医生制度试点工作,2013年以后逐步推开。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推进,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 (十九)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各地要将符合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普遍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健全双向转诊工作规范和制度。各市应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要求,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二十)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加快构建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二十一)规范全科医生服务费用的收取。一是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对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二是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二)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绩效工资分配总额中设立全科医生津贴,向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全科医生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三)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补助政策。对到贫困县政府举办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参照国家有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给予补助。对在人口稀少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市、县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给予倾斜。 (二十四)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副高级执业医师以上或经过社会化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培养的全科医生(含省外培养)到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并注册为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具体职称评审办法,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乡联动管理试点。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六、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政府法制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措施,通力协作,全力推进。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并对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培养全科医生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