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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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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根据全省全科医生培养需求,构建有一定数量全科医生培训基地构成的全科医生实训网络。省发展改革、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承担培训任务情况,对现有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重新认证,进一步优化资源、规范布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依托高等医学院校加强省、市二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政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市、县财政对本地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

  

  三、多举措缓解现阶段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十二)积极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十二五”期间安排3000名左右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助理)医师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三)强化定向培养和新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全科技能培训。我省承担为农村定向免费培养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本科生任务的高校,应适当增加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的实习时间。农村定向免费培养本科生原则上要进行为期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培养期间享受签约单位编内聘用人员同等待遇,注册为全科医师的,应在签约单位服务规定的年限。农村定向培养专科生主要针对我省经济相对较差县区,专科毕业生须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并在乡镇卫生院服务规定年限。2011年起,凡我省统一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本、专科毕业生,须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经过1-2年上岗前的全科岗位培训,按规范化培训要求确定相应培训内容,取得执业(助理)资格,并经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后上岗;新招聘的执业医师聘用单位应优先安排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十四)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继续推进我省农村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扩大招生规模,拓展学科专业。我省农村乡镇(不含城关镇)、村卫生室,年龄在45岁以下,具备参加相应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农村在岗人员,在承担培养任务学校学习期满,经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统一监制,注明“农村”字样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在招生计划额度内,省财政对学习期满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员给予适当的补助。鼓励基层在岗临床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者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五)做好各类全科医生培养模式之间的衔接。城市社区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2008年以后毕业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必须经过规范化培训,才能完成全科医生再注册。对于已参加转岗培训、全科医生骨干培训和新进人员全科岗位培训并注册为全科(助理)医师执业的人员,凡符合规范化培训条件者,按照补缺补差原则,组织进行培训。

  

  (十六)鼓励城市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继续实施城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双千工程”项目,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和双向交流机制,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改革完善全科医生执业模式

  

  (十七)鼓励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按国家有关政策,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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