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7-05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细则

[接上页]
第七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个保险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配套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绩效工资改革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其他用人单位或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或养老金)之和的1%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或养老金)之和的3.5%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在职工退休时按每年递增10%的标准一次性趸交10年。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也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保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继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自愿选择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由同级财政按单位缴费基数配套8%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另按1%配套退休退(职)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到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由同级财政按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配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配套实施,大额医疗保险暂按20元/年?人的标准由居民个人缴费,城镇居民按以下两种档次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档次缴费标准为全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暂按90元/年?人的标准缴费;第二档次缴费标准为全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暂按160元/年?人的标准缴费(未成年人按20元/年?人的标准缴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费)。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至11月申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并由所在学校代收,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凭户口登记参保并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上述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被兼并后,应由合并、分立、兼并后新建的单位继续为其职工(含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已改制、破产、关闭的国有企业退休(职)人员按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纳入的保险层次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应由企业为其退休人员按全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职)人员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保障水平每年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布,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缴费年限激励制度。

  (一)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医保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其退休时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年限,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用由单位承担;因本人原因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选择按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届满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