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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25日。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7月16日 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6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 (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 (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 (五)火灾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1-1表) (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行业c1-1-1表) (七)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1-2表) (八)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1-3表) (九)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1-4表) (十)道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2-1表) (十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c2-1-1表) (十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2-2表) (十三)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2-3表) (十四)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2-4表) (十五)水上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3-1表) (十六)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3-2表) (十七)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3-3表) (十八)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3-4表) (十九)铁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4-1表) (二十)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4-2表) (二十一)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4-3表) (二十二)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4-4表) (二十三)民航飞行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5-1表) (二十四)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5-2表) (二十五)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5-3表) (二十六)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5-4表) (二十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6-1表) (二十八)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6-2表) (二十九)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6-3表) (三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6-4表) (三十一)农业机械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7-1表) (三十二)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7-2表) (三十三)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7-3表) (三十四)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7-4表) (三十五)渔业船舶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8-1表) (三十六)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8-2表) (三十七)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8-3表) (三十八)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8-4表) (三十九)特种设备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9-1表) (四十)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9-2表) (四十一)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9-3表) (四十二)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9-4表) 四、填表说明 五、主要指标解释 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 七、附录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节选)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