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采煤(2)掘进(3)运输(4)通风(5)机电(6)干部(7)救护(8)巷修(9)其他 (3)工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 硕士以上 (5)职业 按《职业分类和代码》(gb6565-1996)填写。 (6)伤害程度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7)死亡日期 死亡日期:年、月、日 (8)损失工作日 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 5.煤矿情况 (1)煤矿类型 ①国有煤矿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县级以上所属煤矿、劳改煤矿。 ②乡镇煤矿:指国有煤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 (2)煤矿规模:参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和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煤矿规模划分为 ①大型: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②中型: 30万吨/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③小型:年生产能力≤30万吨/年。 (3)事故发生地点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面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他。 (4)统计类别 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 ① 煤炭生产: (a)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 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 ②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建设矿井发生的事故。 五、主要指标解释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不再补报和统计。 3.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4.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按死亡进行统计。 5.危险化学品事故 ⑴定义: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⑵分类: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不含烟花爆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七大类。各类中具体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3年第1号公告)。 6.烟花爆竹事故:烟花爆竹事故是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由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 7.化工事故:化工事故是指化工企业中发生的、非危险化学品事故。 8.冶金机械等:是指工矿商贸领域中轻工、机械、贸易、有色、建材、冶金、纺织和烟草八个行业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9.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率。计算公式为: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报告期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人)/报告期内国内生产总值(元)]×108 10.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工矿商贸每10万就业人员(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是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与工矿商贸就业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