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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63号
【颁布时间】 2012-07-09
【实施时间】 201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接上页]


  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传达贯彻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有关设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省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省应急防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应急防治和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起草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分别负责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和部署。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省水利、省气象、省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设区市、县(市、区)与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之间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要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3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

  

  4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速报县(市、区)政府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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