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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63号
【颁布时间】 2012-07-09
【实施时间】 201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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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人员在灾区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区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交通与通信。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的信息通信、电力供应的畅通。

  

  (五)灾害救助。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预警受灾群众避险和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临时避难场所,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河北保监局负责推动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六)信息报送与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矿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七)应急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及落实,并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和监督管理。

  

  (八)信息发布。

  

  省新闻办负责协调组织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快组建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防治力量,日常要坚持有针对性地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

  

  各级政府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民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保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

  

  省、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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