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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63号
【颁布时间】 2012-07-09
【实施时间】 201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接上页]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投资,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应急防治和救灾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五)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应急保障责任和相关措施。

  

  八、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处罚。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

  

  设区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十、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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