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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投资,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应急防治和救灾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五)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应急保障责任和相关措施。 八、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处罚。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 设区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十、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