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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6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7
【实施时间】 201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政办[2012]1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安排、细化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二〇一二年六月)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青海省“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青政〔2012〕31号)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符合我省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7.5%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水平不变,人均筹资达到400元左右。城镇居民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居民,政府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个人缴费4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380元;19岁-54岁女性居民、19岁-59岁男性居民,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10元,个人缴费11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20元;5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居民,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个人缴费6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420元。(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提高到10万元,职工医保提高到25万元。调整提高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80%、90%。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80%(市县合并为一个支付比例)、90%。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职工医保提高到85%。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增加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助额达到120元,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提高到50%。新农合门诊基金标准达到65元,主要用于22种特定门诊慢性病的补偿和支付门诊一般诊疗。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探索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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