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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尚未实施 (第548章第89条) [ 年 月 日] (本为2001年第159号法律公告) 第548B章 第1条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1部 导言 本规例自《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实施。 第548B章 第2条释义 附注: 尚未实施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共用通行证”(pool pass) 指根据第12条发出的共用通行证; “车辆”(vehicle) 指任何拟于道路上使用或经改装供于道路上使用的车辆; “限制区域”(restricted area) 指根据第10条当作是本规例所指的限制区域的范围; “订明费用”(prescribed fee) 就任何事宜而言,指根据本条例第88条订立的规例就该事宜订明的费用; “通行证”(pass) 指根据第12条发出的通行证,或根据第24条发出的补领通行证; “通行证持有人”、“通行证的持有人”(pass holder)─ (a) 就任何共用通行证而言,指获发给该通行证的获授权人员或人;而 (b) 就任何标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而言,指以本人名义获发给该通行证的人;“终点码头”(terminal) 指根据第3条当作是为施行本规例而设置的终点码头; “渡轮船只”(ferry vessel) 指为运送乘客往来于─ (a) 香港与澳门之间;或 (b) 香港与中国任何其他地方之间,而由终点码头定期往来航行的本地船只,不论该船只是否亦载有货物;“标准通行证”(standard pass) 指根据第12(1)(b)条发出的限制区域标准通行证; “临时通行证”(temporary pass) 指根据第12(1)(c)条发出的限制区域临时通行证;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处长为施行本规例以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以及在终点码头内当值的警务人员。 第548B章 第3条终点码头的设置 附注: 尚未实施 (1) 界线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第3条宣布的终点码头当作是为施行本规例而设置的。 (2) 终点码头包括─ (a) 终点码头界线以内的所有土地及水域;及 (b) 在上述界线以内的建筑物、街道、码头或浮趸。 第548B章 第4条终点码头受处长管辖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部 对终点码头的一般管制 (1) 终点码头须受处长管辖。 (2) 任何本地船只均不得进入终点码头,但经处长允许者除外。 (3) 处长可将整个终点码头或其部分在一段由他指明的期间内封闭。 (4) 处长可在终点码头内陈示告示或标志,禁止任何本地船只或任何类别的本地船只在他指明的时间进入该终点码头的全部或部分范围。 第548B章 第5条船只须使用终点码头 附注: 尚未实施 (1) 除非处长另有指示,否则渡轮船只须在终点码头停泊。 (2) 除非经处长允许,否则任何人均不得─ (a) 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登上在终点码头内的本地船只或从终点码头内的本地船只离船;或 (b) 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将货物装载上在终点码头内的本地船只或从终点码头内的本地船只卸载货物,而指定地点即位于终点码头内处长编配予该船只作该用途的地方。 第548B章 第6条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须遵从处长的规定 附注: 尚未实施 (1) 本地船只在终点码头内或进入或离开终点码头时,其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须遵从处长向他发出的指示。 (2) 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处长可指示在终点码头内的本地船只的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 (a) 将该船只碇泊或系固于该码头内任何地方; (b) 将该船只由该码头内任何地方移往该码头内任何其他地方; (c) 将该船只由该码头移走,为期为一段由处长指明的期间。(3) 本地船只在终点码头内航行,或进入或离开终点码头时,其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顾及获授权人员向他传达的资料或向他作出的报知。 第548B章 第7条对渡轮船只的到达及开出的管制 附注: 尚未实施 处长可向渡轮船只的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送达书面通知,指明该船只到达终点码头或自终点码头开出的时间;处长可概括地就该船只一系列的到达或开出时间作出指明,亦可就该船只某一次的到达或开出时间作出指明,而该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须遵从上述通知。 第548B章 第8条船东、代理人或船长的报表 附注: 尚未实施 渡轮船只的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在处长要求时,须向处长提交一份报表,就处长指明的期间展示处长所要求的关于以下事项的详情─ (a) 该船只的每次航程; (b) 该船只在每次航程中所载的货物; (c) 为施行第29条,该船只在每次航程中所载的乘客人数,以及乘客的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