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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48B章 第17条取消通行证的程序 附注: 尚未实施 (1) 凡处长根据第16条取消通行证,他须将此事通知该通行证的持有人及(如他认为合适)其雇主(如有的话)。 (2) 通行证的持有人在收到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时,除非该通知与已遗失或遭毁坏的通行证有关,否则须立即将其通行证交回以下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a) 处长; (b) 为此目的而在该通知内指明的获授权人员;或 (c) (如为此目的而有在该通知内指明的话)该通行证的持有人的雇主。(3) 凡通行证凭借第(1)款所指的通知而交回雇主,该雇主须立即将该通行证交回处长或在该通知内指明的获授权人员。 第548B章 第18条不再需要通行证时雇主采取的行动 附注: 尚未实施 通行证的持有人的雇主在─ (a) 该通行证的持有人的工作性质不再需要他进入该通行证指明的限制区域的情况下;或 (b) 该通行证的持有人因任何理由而不再受雇于该雇主的情况下,须采取以下行动,不得延搁─ (c) 将此事告知处长; (d) 向该通行证的持有人取回该通行证;及 (e) 将该通行证交回处长。 第548B章 第19条不再受雇时须将通行证交回 附注: 尚未实施 通行证的持有人如不再受雇于在该通行证发出当日是其雇主的人,则须于他不再如此受雇后即时将该通行证交回该雇主。 第548B章 第20条通行证在要求下须交回 附注: 尚未实施 处长可要求通行证持有人将其通行证交回处长,而该通行证持有人须立即遵从此要求。 第548B章 第21条通行证须佩戴在外衣上 附注: 尚未实施 通行证的持有人须于进入或离开限制区域,或在限制区域内停留时─ (a) 佩戴该通行证,并将之固定于其外衣的显眼位置; (b) 遵从规限该通行证的发出的条件; (c) 遵从获授权人员向他发出的所有合理指示; (d) (如该通行证是共用通行证)随身携带─ (i)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向他发出的身分证;或 (ii) 处长认可的委任证、有效旅行证件或其他身分识别证明。 第548B章 第22条真正乘客的豁免 附注: 尚未实施 (1) 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第11(1)条不适用于─ (a) (i) 从渡轮船只离船而正在通过限制区域的真正乘客; (ii) 为以渡轮乘客身分登上渡轮船只而正在通过限制区域的真正乘客;或 (iii) 以直升机乘客身分离开直升机后正在通过限制区域的真正乘客,或为以直升机乘客身分登上直升机而正在通过限制区域的真正乘客;或(b) 正身处限制区域内的过境或转船乘客区内,等候下一渡轮航程的真正乘客。(2) 乘客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凭借第(1)款而获豁免不受第11(1)条的规限─ (a) 他是渡轮船只的离境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及由该船只的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发出的该船只的有效客票; (b) 他是直升机的离境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及由该直升机的拥有人、经营人或机师发出或代上述人士发出的该直升机的有效客票;或 (c) 他是到境乘客或过境或转船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3) 客票须采用处长认可的格式。 第548B章 第23条遗失通行证 附注: 尚未实施 (1) 通行证的持有人如遗失该通行证,须以书面将遗失该通行证一事及有关情况向其雇主(如有的话)报告,不得延搁,如该通行证的持有人并无雇主或本身是雇主的话,则须向处长报告,不得延搁。 (2) 凡雇主收到遗失通行证及有关情况的报告,他须以书面向处长报告该遗失事件及有关情况,不得延搁。 (3) 任何人如拾获通行证,须将该通行证送交处长或警务人员,不得延搁。 第548B章 第24条补领通行证的发出 附注: 尚未实施 如通行证已遗失、遭毁坏或遭污损,获发给该通行证的人或其雇主可向处长申请发出补领通行证;处长如信纳该通行证已遗失、遭毁坏或遭污损,则可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向该人发出补领通行证,以取代该已遗失、遭毁坏或遭污损的通行证。 第548B章 第25条船长就登船或装载货物而给予的允许 附注: 尚未实施 第4部 杂项 (1)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登上或将车辆或其他货物装上本地船只,但经该船只的船长允许者除外。 (2) 凡任何人被处长警告,指某艘渡轮船只已全量载满乘客、车辆或其他货物,该人不得搭乘该船只或将车辆或其他货物带上该船只。 (3) 凡任何人被处长警告,指某艘并非渡轮船只的本地船只已全量载满乘客、车辆或其他货物,该人不得在终点码头内搭乘该船只或将车辆或其他货物带上该船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