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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548B章 商船(本地船只)(渡轮终点码头)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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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该船只在每次航程中在每个停靠港口的登船人数及离船人数;及
  
  (e) 该船只的人手编配或操作。
  
  第548B章 第9条登船和离船
  
  附注:
  
  尚未实施
  
  除非经处长允许,否则任何人均不得─
  
  (a) 当终点码头内的本地船只正在行驶时登上或离开该船只;
  
  (b) 使用指定跳板以外的其他方法登上或离开终点码头内的本地船只;或
  
  (c) 经由任何其他船只登上或离开终点码头内的本地船只。
  
  第548B章 第10条限制区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3部
  
  限制区域
  
  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第11条宣布为限制区域的范围当作是本规例所指的限制区域。
  
  第548B章 第11条禁止没有有效通行证而进入限制区域等
  
  附注:
  
  尚未实施
  
  (1) 除本规例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进入限制区域或在限制区域内停留。
  
  (2) 尽管有《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第12条的规定,任何人如随身携带就某限制区域而向他发出的有效通行证,或有经处长授权可陪同他人进入该限制区域的获授权人员陪同,则可进入该限制区域或在该限制区域内停留。
  
  第548B章 第12条通行证的发出及拒发的理由
  
  附注:
  
  尚未实施
  
  (1) 处长可─
  
  (a) 发出共用通行证予─
  
  (i) 获授权人员;或
  
  (ii) 他信纳因职业或工作性质而须随时进入限制区域的任何其他人;(b) 应根据第13条提出的申请,发出标准通行证予第(3)款提述的人;或
  
  (c) 应根据第13条提出的申请,发出临时通行证予第(3)款提述的人。(2) 通行证须符合处长指明的格式,以及受处长指明的条件规限,并可在处长酌情决定下授权获授权人员陪同任何人进入该通行证所适用的限制区域。
  
  (3) 处长在以下情况下方可向某人发出标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
  
  (a) 处长信纳该人是获允许使用有关终点码头的渡轮船只的船员;或
  
  (b) 处长信纳该人因职业或工作性质而需经常和定期进入有关限制区域。(4) 处长如觉得有下列情况,则须拒绝发出通行证─
  
  (a) 基于任何与有关终点码头的保安有关或相关的理由,要求领取通行证的人并非进入有关限制区域的合适的人;或
  
  (b) 基于要求领取通行证的人的职业或工作性质,该人并无必要进入有关限制区域。
  
  第548B章 第13条通行证的申请
  
  附注:
  
  尚未实施
  
  标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的申请须─
  
  (a) 由要求领取通行证的人提出或由其雇主代他提出;
  
  (b) 采用处长指明的格式向处长提出;及
  
  (c) 附有─
  
  (i) 处长指明的文件;
  
  (ii) 处长要求的其他详情;及
  
  (iii) (如属标准通行证的申请而申请人并非获授权人员)订明费用。
  
  第548B章 第14条关于通行证的一般条文
  
  附注:
  
  尚未实施
  
  (1) 通行证并不使其持有人有权以乘客身分登上渡轮船只。
  
  (2) 通行证持有人不得将其通行证移转予他人。
  
  (3) 就某终点码头发出的通行证的持有人在进入或离开该码头时,须出示其通行证以供查验;而在他身处该终点码头内时,亦须随时在处长要求下出示其通行证。
  
  第548B章 第15条通行证的内容及有效期
  
  附注:
  
  尚未实施
  
  通行证─
  
  (a) (如处长如此要求)须载有足以识别通行证持有人的身分的资料;
  
  (b) 如是就一个或多于一个的限制区域发出的,则须指明该个或该等区域;
  
  (c) 须显示该通行证的有效期─
  
  (i) 就共用通行证或标准通行证而言,有效期为该通行证内指明的期间;
  
  (ii) 就临时通行证而言,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及(d) 在以下情况下即不再有效─
  
  (i) 该通行证的有效期届满;
  
  (ii) 该通行证根据第16条被取消;
  
  (iii) 该通行证的持有人不再受雇于在该通行证发出当日是其雇主的人;或
  
  (iv) 处长根据第20条要求该通行证的持有人将该通行证交回处长。
  
  第548B章 第16条通行证的取消
  
  附注:
  
  尚未实施
  
  处长─
  
  (a) 如觉得有以下情况,须取消通行证─
  
  (i) (如属根据第12(3)(a)条发出的通行证)该通行证的持有人已不再是获允许使用有关终点码头的渡轮船只的船员;
  
  (ii) 基于任何与有关终点码头的保安有关或相关的理由,该通行证的持有人并非进入有关限制区域的合适的人;或
  
  (iii) 基于该通行证的持有人的职业或工作性质,该人再无必要进入有关限制区域;及(b) 可基于以下理由取消通行证─
  
  (i) 任何规限该通行证的发出的条件已遭违反;
  
  (ii) 该通行证的持有人或其雇主已违反本规例任何条文;或
  
  (iii) 处长信纳该通行证已遗失、遭毁坏或遭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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