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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办秘函[2012]488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文物局关于报送《国家文物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函

[接上页]
15.职工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文件材料  永久

  (十)培训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培训工作计划、规定、意见30年

  2.与高等院校签署的定向培养协议及学员名单 30年

  3.与高等院校业务联系的文件10年

  4.在中央党校等干部学院培训文物部门领导干部的请示、批复、学员名单、课程设置、总结永久

  5.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的请示、批复、教材样本、编审委员会名单 30年

  6.举办文博干部培训的通知、工作方案30年

  7.公务员、职工培训规划等相关文件材料 30年

  8.公务员、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申请、请示、批复 10年

  (十一)离退休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离退休干部人员名册、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活动等工作文件材料30年

  3.离退休干部去世的文件材料

  (1)生平永久

  (2)讣告、治丧领导小组名单 30年

  (3)讣告  10年

  (十二)负责代局和局党组起草、印发的文件永久

  (十三)调研工作中形成的调研通知、提纲、调研报告等文件材料

  1.重要的 30年

  2.一般的 10年

  (十四)负责起草我局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永久

  (十五)负责代拟的以上级机关名义印发文件的上报稿永久

  (十六)同级单位的来函与本局的复函,下级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本局的批复、指示

  1.重要的  永久

  2.比较重要的 30年

  3.一般的 10年

  (十七)文物局领导出席非本机关举办的会议活动的讲话10年

  (十八)给局领导的日常性事务性请示和报告  10年

  (十九)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规章制度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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