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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12]4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6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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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校学生:本人学籍证明、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三)享受特殊人员补助标准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异地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需提供基本养老金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方式。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整体参保缴费手续,统一做好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汇总工作。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参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居民申报材料的初审,并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做好缴费通知单和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收代缴医保费。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的所有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和医疗保险年度。

  

  (一)在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要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按规定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卡,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的,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章 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


  第十六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门诊账户,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划入。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基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账户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不建立门诊账户。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基目录”的住院、门诊大病、学生意外伤害、体内置入材料、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医疗待遇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学生意外伤害、急诊留观、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待遇。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待遇支付期。

  

  (一)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缴纳新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校学生待遇支付期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待遇支付期为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新参保并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支付期为缴费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

  

  (三)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支付期为补缴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在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3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四)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就诊及转诊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诊及转诊:

  

  1.在校学生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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