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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各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定点卫生机构的规划,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二)市(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性词语解释。 (一)市级统筹是指2010年11月1日起,南宁市含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马山县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门诊账户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储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的门诊医疗资金和记录医疗消费情况的专用账户。 (三)统筹基金是指统筹地区所有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资金中,扣除划入门诊账户和门诊统筹基金后的其余部分。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简称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前,参保人员按规定需先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起付标准不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门诊大病是指短期治疗不能痊愈、需长期或终生在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统筹基金给予补助的疾病。 (七)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在校学生在本辖区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八)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二、三级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急诊留观范围包括:急性严重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中毒、淹溺、触电、急性胸痛、急性腹痛、突发高热、急性出血,吐血、咯血、有内出血征象、腹泻、黄疸、严重脱水、休克、呼吸困难、眩晕、有抽搐症状或意识障碍者,耳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突发视力障碍,呼吸困难者,急性尿闭、急性过敏性疾病、烈性传染病可疑者,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以及其他主治医师以上认为危及生命应予急诊抢救者。 (九)生育及产前检查待遇是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费2年及以上的女性居民,在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的报销。 第三十二条 发生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而造成的在参保人员中发生大范围急、危、重伤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其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应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