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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新农保、新农合等各种社会保险。 --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落实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完善城乡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适当补贴。切实做好残疾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覆盖残疾人。将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和重度孤残儿童给予特殊医疗救助。 3.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要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规定由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集中托养;也可实行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给予护理补助。各地残联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安置和照顾好残疾军人。 5.对城乡生活无着的各类残疾人给予必要及时的救助和妥善的安置。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提供医疗康复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养育扶助。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加快建设一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提高康复综合服务能力,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 --加大对各类康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团队。 --开展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注重辅具服务人才培养。 --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政策措施: 1.加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将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成一所具有技术指导、资源中心作用的区域性康复中心,县(市、区)各建立一所具备开办三个以上康复服务项目能力的康复中心,落实公用事业编制,财政全额拨款。县(市、区)医院全面设立康复医疗科,乡镇、街道设立社区康复指导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新建立2家以上“康园工疗”机构,形成服务网络。 2.坚持“机构合法化、资源社会化、人员规范化”原则,严格按规范搞好机构康复和社区康复服务。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将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的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水平。 3.继续实施聋儿语训、白内障复明、肢残矫治、假肢装配、智障、脑瘫、孤独症儿童康复和精神障碍康复等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将残疾人康复过程中的治疗项目纳入保障范围,使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医疗和康复救助。 4.重点建设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训练机构。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给予补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5.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各级财政按要求设立残疾人康复基金,对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康复救助经费实行实名制划拨,由残联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数与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进行定额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