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制度,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运输和存放等环节中的规范管理;健全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放射源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法制办。 (二)推进建立废旧放射源处置保证金制度,确保废旧放射源及时处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法制办。 五、着力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一)重点抓好新老“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千家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二)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着力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实行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河北电监办。 (五)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河北电监办。 (六)在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开展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规划,完善收费标准,改革征收方式。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九)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不断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防治 (一)科学改进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与财政挂钩的生态补偿机制等考核机制,推进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各级政府要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量作为污染减排的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三)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五)做好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示范工作。加大对白洋淀、衡水湖等湖泊的保护力度。加强流域合作,保障官厅水库水质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六)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生态严重失衡的围填海活动,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着重做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重点改善渤海及北戴河近岸海域和关联区海域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省海洋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